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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通知


编辑:2021-06-17 00:3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下情上传的及时性和上情下达的针对性,商务部建立各省、市、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网上报送制度,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网站为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马上开通省级工作平台,并于9月13日前在线填报本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本省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随工作开展不断更新工作动态等网站各项栏目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立即督促本省内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马上开通城市工作平台及县(区)工作平台,并于9月13日之前在线填报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及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在线公布辖区内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随工作开展不断更新工作动态等网站各项栏目信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立即督促本省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注册当地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并在网上填报信息,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息并公示;

五、各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内容;

六、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各级用户名及密码分配见附件1;

七、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各级主管部门使用说明见附件2或登录网站后在后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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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通知


编辑:2021-06-17 00:3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下情上传的及时性和上情下达的针对性,商务部建立各省、市、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网上报送制度,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网站为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马上开通省级工作平台,并于9月13日前在线填报本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本省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随工作开展不断更新工作动态等网站各项栏目信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要立即督促本省内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马上开通城市工作平台及县(区)工作平台,并于9月13日之前在线填报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及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在线公布辖区内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并随工作开展不断更新工作动态等网站各项栏目信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立即督促本省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注册当地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并在网上填报信息,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息并公示;

五、各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将纳入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考核内容;

六、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各级用户名及密码分配见附件1;

七、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各级主管部门使用说明见附件2或登录网站后在后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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